3.肇逃照逃不輕饒 勇於面對~「里麥走」
「糟糕!好像撞到什麼東西了……可是快來不及了,反正沒人看到,沒關係……」NO!NO!NO!絕對大大有關係。
一般人行車遇到擦撞或碰撞,可能會自行判斷事態輕重選擇去留,但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交通事故,簡單來說,就是車輛在道路上行駛,致有人受傷或死亡,或致車輛、財物的損壞。所以,只要是車輛行駛道路致人傷亡或有財物損失就構成肇事了。而肇事遺棄(逃逸)罪,重點就在「逃逸」的禁止,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,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,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,就逕自離開現場(含離去後折返,卻沒表明肇事身分),都是逃逸的行為。
為免被對方控訴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,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特別提醒,事故發生後,原則上應採取以下處置。
1. 立牌:在適當距離處豎立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。
2. 通知:有受傷者或火災發生,應迅速救護或撲救,撥打119。
3. 不動: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。
4. 等待:撥打110,在警方未到達前不隨便離開現場。 別因為害怕就跑、別以為沒事就好,小心吃上肇事無傷亡未依規定處置之新臺幣1000~3000元罰單、逃逸者再加吊扣駕照1~3個月,還須道安講習;肇事如有傷亡又逃逸則加重為吊銷駕照,更要面對的是漫長官司纏訟啊!所以發生交通事故,冷靜以對、千千萬萬別肇逃! |